保單未詳填遭解約 判契約存在

中央社 – 2014年1月26日 下午4:1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6日電)保險業務員未在要保書註明朱女曾出車禍,導致朱女事後受傷申請理賠時,遭保險公司以她未盡告知義務解約;法院判契約存在。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指出,朱姓女子主張,她於民國100年11月出車禍,住院治療,隔月投保時,保險業務員因急於成交以納入年終業績,在要保書上「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選項勾選「否」。

朱女說,她在101年1、2月意外受傷,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竟以她投保時未告知先前曾因車禍住院治療、未善盡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契約,她因此請求法院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保險公司於法院審理時主張,業務員是代朱女勾選告知事項,朱女破壞誠實信用原則,應負違反說明義務的責任。

但業務員於法院審理時證稱,她急於成交才招攬此保單,她知道公司規定出院後半年才可送件,所以她未依照朱女住院情況填寫,因為若依實際狀況填寫,公司一定不會承保。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敗訴。高院審理認為,保險業務員故意不對朱女說明填寫事項,又未經對方同意或授權而填寫,難認朱女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判決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確定。10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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