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費無法退還 蘇震清提修法彌補

自立晚報 – 2013年1月7日 下午10:09

【記者瀟博樹台北報導】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常因員工離職而未依規定辦理退保,或因作業疏失漏辦退保,導致多繳保險費卻無法退還。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民進黨立委蘇震清7日特別與黃偉哲等人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將非出於巧取保險給付意思溢繳保險費,且在溢繳保險費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退還請求者,增列為退還保險費的事由。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現行條文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為: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不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二、非出於巧取保險給付之意思溢繳,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提出退還請求。2013/1/7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