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保險 擬禁無故拒保

中央社 – 2012年2月23日 下午8:23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3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未來保險業若沒有精算上的正當理由,不可以不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也就是說,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可無故拒絕承保身心障礙者。

金管會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未來被保險人是身心障礙者,不能有不公平的待遇,但是訂立保險契約時,若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的基礎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官員解釋,過去保險業招攬及核保辦法中明訂,保險業者訂定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能對特定承保對象有不公平的待遇,而這些特定對象如弱體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也包含在內。

官員說,近期有身心障礙者反映,想要投保壽險等保險,卻被保險公司拒絕。所以金管會特別訂定,保險公司不能夠無故不公平對待、不承保身心障礙者,除非有精算上的正當理由。

官員表示,至於身心障礙者投保,要如何加費(保費較高),由保險公司依據個別案例與被保險人議定,不需向金管會特別說明。

官員說,現在是預告時期,還要聽取外界的意見,若公布實施之後,保險公司仍無故不承保身心障礙者,可以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一規定,處保險公司新台幣6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去年第3季止,台灣身心障礙人數約有109.3萬人。1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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