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保護 產銷權責應劃分

中央社 – 2011年12月9日 下午8:08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9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林建智表示,金融機構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該產銷權責劃分清楚,避免爭議時責任難以釐清,生產的保險公司及銷售的通路都應慎選合作伙伴。

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以及保障保戶的權益。林建智表示,金融機構必須要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掌握各類商品內容,才能推薦給客戶;並要以落實客戶需求為導向,調整過去傳統「無差異行銷」模式,考量客戶的需求及經濟能力,設計適合的理財方案。

林建智表示,金融機構應充分揭露資訊,銀行及保險要盡說明商品特性及契約內容義務,廣告宣傳應該更審慎,避免誤導消費者。

林建智表示,金融機構應建立通路及業務員銷售的內稽內控機制,並定期檢視工作內容,落實法令及執業道德準則。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未來產銷上應做好權責劃分。林建智說,金融消費爭議發生時,若無法區分責任歸屬,不論是製造產品的保險公司,還是銷售商品的銀行等公司,都具有連帶責任。

他舉例,常在電視上看到,保險公司透過購物頻道販售保單,但消費者甚至不知道是銷售是哪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日後若發生爭議,往往造成責任混淆難釐清,不論是生產的保險公司、銷售的通路都要慎選合作伙伴。

林建智表示,若真的有爭議發生,不論客戶背景或案件型態,金融機構應以誠懇負責態度迅速處理。但對於惡意或濫用金融保護的消費者,也應通報知會相關單位。1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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