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竊 保全拒賠敗訴

中央社 – 2011年11月9日 下午3:01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桃園某電子公司去年3月間遭竊,保全公司以當時已派人員到場查看無異,善盡保全義務,拒絕給付賠償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保全公司敗訴,需給付新台幣150萬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桃園某電子公司於民國94年9月間與某保全公司簽訂保全契約,約定保全公司提供防盜系統設備及保全等服務。

這家電子公司去年3月發現公司窗戶被開啟且防盜鋁窗遭破壞,電子零件成品及半成品有部分遺失,報警處理,並要求保全公司給付契約約定最高賠償金額150萬元。

保全公司主張,防盜系統器材當時確有發報警示,保全人員到場察看無異狀,所以未通知電子公司人員到場確認,已善盡保全義務;又電子公司已向另家產險公司投保產物險,保全公司僅負擔竊盜險理賠不足額部分。

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全公司人員當時雖到場察看,但因公司內部規定外觀無異樣需發報3次才向客戶確認,而未詳究1夜兩度發出警報的原因為何,就草率認定無異狀而離去,未善盡管理人義務而有過失。

法院依雙方契約所訂,判保全公司需給付電子公司賠償最高金額150萬元,全案不得上訴。1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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