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存結構債錄音 金管會尊重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10/03 17:11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3日電)立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通過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提案,金融機構販售結構債相關商品,錄音檔檔案保存期限延長至5年。金管會表示,予以尊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部分」,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赴立法院備詢。

費鴻泰表示,現行金融消費糾紛層出不窮,金管會雖然規定金融機構販賣金融產品時需要錄音,但錄音保存期限不一,例如結構型商品的錄音檔保存期限為「商品存續期限加計3個月」、結構債保單錄音檔則為「保險契約滿後2年」。

財委會通過費鴻泰提案,將結構債及結構債相關商品錄音檔保存期限一致化,且檔案保存期限延長為5年,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陳裕璋表示,金管會會從延長錄音檔保存期限的方向規劃以及考量。

此外,針對不肖業者銷售未經主管機關銷售核准,不受法律保障的地下保單,當發生糾紛保戶求償無門,財委會也通過提案,要求金管會追蹤地下保單問題改善情形,並且定期提供查獲案件數、查獲原因,以及移送檢調情形,提供民眾參考。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也問及,媒體報導,金管會將針對投資型保單廣告進行嚴管且不准公司巧立名目,舉辦「說明會」或「發表會」等名義促銷投資型保單

陳裕璋則表示,對於投資型保單的行銷管理,僅與業者交換意見,還沒有嚴管投資型保單的廣告,但希望業者行銷投資型保單時,可以將風險、投資內容向民眾說明清楚。1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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