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保險 五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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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8/01 04:11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金管會建議,為保障以保障住家財產安全,以及移轉因住宅火災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應負之賠償責任,可以購買「住宅火災險」;不過,金管會也呼籲,國人購買該保險之前,有5大事項必須注意:保險標的物、承保事故、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物所有權之移轉與不足額之理賠規定等。

保險局指出,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

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之59.01%,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國人近來投保「住宅火災險」有逐漸增加。

保險局強調,國人在購買「住宅火災險」時,應先了解該商品之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

首先是「保險標的物」,保險局官員說明,除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之建築物外,尚包含建築物內之中央空調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設備、裝潢及公共設施之持分。

至於動產,包含家具及其他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其次是「承保事故」,許多民眾不知道,住宅火災險不只有火災發生的時候才理賠,其保障範圍還包括: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等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過,像是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不在承保範圍內,民眾得另外向保險公司加保。

在「保險金額」方面,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而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包含建築物本體造價及裝潢總價。

至於動產部分,被保險人於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之動產基本保障,惟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3成,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

其中,住宅火災險對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不予承保。

保險局表示,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自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3個月時即行終止。

因此,若遇上述情況,受讓人如仍享有原保險保障,則應徵得原被保險人同意,向保險公司辦理被保險人變更。

在「不足額之理賠」規定,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損失,保險業者會依約以修復受毀損建築物所需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

若投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之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之6成,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成比例,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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