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保險有避稅嫌疑 仍可依實質原則課稅

作者: 張家嘯 | 卡優新聞網 – 2013年10月15日 上午8:11

  保單銷售限制再多一道。由於國人常將壽險、年金險作為刻意避稅的工具之一,金管會與財政部協議後,決定發函要求,即日起保險公司販售商品,於說明文件當中,要以明顯字體加註警語,一旦遭稅捐機關認定購買行為有避稅之嫌,未來還是得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事實上,金管會過去就一再提醒民眾,不要因為「避稅」理由而投保,應該是評估自身保障需求,以補足風險缺口的前提下,進行投保來轉嫁風險。同時,金管會也再次要求保險公司,於教育訓練課程上,必須告知業務員,銷售商品,不能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

  不過,為避免引發過度爭議,金管會協調財政部,希望在實質課稅原則下,稅捐機關先作出一些「投保避稅」認定原則或標準,提供消費者參考,才不會讓保戶困惑,或出現理賠課稅的不確定性。

  金管會提醒,依照現行保險法112條規定,儘管死亡保險金能夠享免徵遺產稅,可是稅捐機關還是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依照過去經驗來看,像是高齡投保、帶病投保、投保後短期內病故、投保金額過大、購買大量躉繳商品,都會被視為有不當動機。像去(101)年稅捐機關就曾查獲一例,被保險人在死亡前1年,投保高達2,000萬元保額的壽險,且投保時已84歲,並以躉繳方式繳納2,000萬元的保險費,明顯有避稅嫌疑。

  金管會強調,未來將持續要求財政部提供更多個案,並刊登於壽險公會網站上宣導,保險公司對旗下業務員,也要加強教育訓練與稽查,不要為衝高營業額,以「節稅」作為銷售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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