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協會投保 壽險要加強審核

中央社 – 2013年8月16日 下午7:33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6日電)金管會發函,要求壽險業對於儲蓄互助協會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或其他管理階層等為被保險人,應該確實審核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利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另外,人身方面,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包含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金管會官員表示,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保險利益,就有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

關於財產上的保險利益,金管會舉例,如企業替員工投保退休規劃相關保險,可以減少未來替員工存退休金的支出及成本,對企業來說就是有保險利益。

壽險業者表示,過去有些團體替員工投保,可能是團險等,團體與成員之間真的有保險利益,不過也有不少類似儲蓄互助協會、基金會及企業,替少數人或特定人投保養老險等,就會令人懷疑是否不具保險利益,有掏空或圖利之嫌。

官員表示,確實有壽險公司沒有審核投保動機與保險制度精神是否吻合、評估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在法律關係上權利義務,以及保戶在保險需求而遭罰。

金管會發函,對於儲蓄互助協會為要保人,其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監事、管理階層或其他人員為被保險人,應該要加強審核是否有保險利益;至於,已經承保的案件,若發現不具保險利益者,就要依據保險法辦理。

根據規定,若不具保險利益的話,保險契約失其效力。10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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