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質借出國玩 小心保單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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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6/20 04:11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由於出國旅遊通常需要支付一筆費用,部分保險業者以隨借隨還,利息按天數計算,不必設定還款期限等訴求,吸引保戶利用「保單借款」籌措短期資金。但金管會提醒保戶,保險單借款雖為資金周轉管道之一,惟仍應於申請前充分了解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

針對透過「保單借款」來籌措短期資金,像是出國旅費或繳稅等,金管會保險局指出,保戶應了解「保險公司不同保單借款利率」,「借款金額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將失效」,以及「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等事項。

首先,在「借款利率」方面,保險局表示,由於保險單借款利率是由各公司衡量營運成本而訂定,因此,各保險公司之借款利率不一,民眾可以自行上網,至壽險公會網站「各壽險公司保單借款利率一覽表」瀏覽比較。

在「保險單借款可能影響契約效力」方面,保險局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借,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若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也就是說,當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戶的保險契約效力是停止的;倘若被保險人在此階段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另外,針對「理賠金額將扣除借款本息」,保險局說明,若被保險人不幸於借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就應給付之保險金中,先扣除尚未清償之本息後再給付予受益人,換言之,保險保障金額會相對減少。

金管會強調,「保單借款」雖具有隨借隨還之便利性,但保戶於申請前仍應了解上述應注意事項,尤其,應詳細閱讀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以避免事後發生相關保險爭議、且影響到保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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