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失能治療退保逾期可領給付

中央社 – 2013年7月23日 下午2:37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3日電)勞委會今天提醒,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超過「退保後1年內請領失能給付」的規定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行政院近日已核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勞委會說,發生傷病事故經合理治療期和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1年時的失能程度相當者,雖已超過勞保條例規定「退保後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的期限,仍可享有保險給付的權益。

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的必要性,需經合理治療期間才可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勞委會指出,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有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

由於有少數被保險人,因「精神失能」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已不符勞保條例規定「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規定。為解決爭議,勞委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10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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