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 賣地下保單 最高判刑三年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6/15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晚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保險業若銷售「地下保單(即境外保單)」,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予以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由於保險業務需依據相關個人資料,尤其是健康檢查、病歷等,才能決定承保或理賠與否,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明定,醫療等特種資料,必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執行法定義務等條件,才能蒐集、處理及利用,因此保險法昨修正賦予保險業者蒐集特種資料的法源,讓消費者可獲得保險的保障。

修正條文增訂第一七七條之一,保險業、保險經理人等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以為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必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及聯絡方式,不必告知當事人。

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僅需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擇一」的方式,修正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併行制」。

為避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增訂兼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另強化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之監理,增訂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擬定相關配套,禁止金控公司任意運用、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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