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6/14 22:55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保險業在經本人書面同意後,可基於核保及理賠作業需要,蒐集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資,為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日前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民眾投保應據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保險公司能收集客戶醫療相關個資,作為核保、計算保額參考;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對保險業造成衝擊。

三讀通過增訂條文,允許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的保險業及其輔助人、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及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保險業務財團法人,經本人書面同意,可蒐集、處理及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

新增條文也規定,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可免告知責任。

保險局官員在法案初審時表示,修法並非圖利保險業者,而是讓保險業務更順暢,民眾能正常投保、理賠;條文通過後,保險局將訂定施行細則,明確規範保險公司蒐集個資的情況和範圍,保護民眾權益。

另外,現行保險法對非法地下保單僅處行政罰,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違法代理、招攬地下保單業務,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能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日前表示,台灣地下保單猖獗,被保險人若投保未經主管機管核准而逕自在國內銷售的國外保單,可能因為對權利義務不夠了解、業務員跑掉,而導致求償無門;修法後提高罰則,能嚇阻不當業者,確保消費者權益。1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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