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販售境外保單 改刑事罰

中廣
更新日期:2011/06/14 23:25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違法代理或招攬「境外保單」的處罰,從原本的「行政罰」加重為「刑事罰」,違反者最重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的罰金。同案中也修訂,基於保險業投保理賠的考量,若經當事人同意,保險公司得蒐集利用其病歷、醫療及健檢個人資料。(程平報導)

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為杜絕不肖份子販售未經官方審查核准的境外保單,衍生許多消費糾紛,因此立法院才會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不但要提高罰款,還要再加上刑責。

另一方面,為基於保險業經營需要,並防止保險犯罪與道德危險,同案中也賦予保險業及保險爭議處理、理賠確認之法人,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及健檢等個資。而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所蒐集之保險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同案中也定有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要擬定相關配套,禁止金控公司任意將保險業務所蒐集的個資,做為其他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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