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台灣需要甚麼樣的保險監理?

作者: 本報訊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9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本報訊】

國內保險監理近來成了熱門話題,包括開放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遭接管之保險公司保單理賠打折等,甚至監察院也通過對金管會糾正案,再加上去年底國華人壽標售由保險安定基金賠付新台幣883億元一案,在在引發各界議論,凸顯出台灣保險業監理存在許多問題。由於事關保險市場健全發展、廣大保戶權益至鉅,政府相關主管單位必須嚴肅面對。

固然,國內保險業營運、獲利穩定公司有之,但部分弱體公司經營艱困,近幾年來又遭逢經濟大環境不佳而受到強大衝擊,卻也是不爭的事實。體質相對較弱的公司,同樣擁有有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保戶,一旦無力經營下去,保戶應得的保險保障權益受損,勢將產生龐大的社會問題。台灣社會禁得起如此巨大的衝擊嗎?或是又重演國華人壽案,再一次由全民買單?監理機關乃至執政當局,都應該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正因這個行業潛存嚴峻危機,即使是近年來營運績效良好的台灣人壽,該公司董事長朱炳昱日昨也直言,未來台壽加入金控後,自己希望單純擔任董事,也無意讓第二代再碰金融業。朱董事長會說這樣的話,背後原因耐人尋味。

綜觀保險業現況,監理機關似乎有幾個顯而易見的「盲點」。對保險公司的監理,緊抱著保險業風險資本適足率(RBC)這一套標準,依照RBC訂定分級管理;換言之,數字合乎標準的,一切好辦,未達標準的,一切免談,此其一。事實上,保險實務界、學界皆知,包括金管會高層都不能不承認,RBC只是評估保險公司財務的眾多指標之一,RBC未達法定標準,不代表財務不健全。反之,RBC合於標準,也不代表財務沒有問題。在國外不乏RBC超過200%的保險公司宣告倒閉事例,即為明證。RBC可以做為監理參考指標,但如果以之為監理唯一工具,本身就是一項錯誤。

其次,保險公司對保戶賣出保單、收取保費,即負有提供保戶長期、甚至是終身保障之責。要確保履行對保戶的承諾與責任,保險公司必須妥善進行投資,創造獲利,才能永續經營。

而監理機關訂定限制規範,在消極面管控保險業投資風險,固屬必要的措施,更重要的是在積極面為保險業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讓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獲利空間。

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監理機關積極對保險公司設下重重限制,對於協助保險公司去化資金,創造合宜的投資機會,相對反而消極,尤其對相關投資許可申請設下重重障礙,讓業界只能望梅止渴,口惠而實不至。長期下來,保險業資金閒置,形成「呆錢」,其中國泰、新光、南山等大型壽險公司閒置資金更為可觀。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日前即特為此當面向馬英九總統進言,盼及早讓壽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以投資國內外市場為例,即使在業界一再強烈建議之後,對於規避匯率及投資風險的投資工具,監理機關也僅同意極小幅度開放,以致業者投資台股之資金比例偏低,也不利於台灣股市的振興。

其三,政策反覆不定,朝令夕改,也是監理機關存在的問題之一。以投資不動產為例,經歷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之後,監理機關鼓勵保險業者投資不動產,但在2011、2012年政府祭出打房措施後,監理機關轉而嚴格限制業者購買土地,只開放購買商業辦公大樓。出爾反爾,讓保險業者無所適從。

保險市場問題千頭萬緒,有賴監理機關與業界共同努力創造更美好的前景。基於媒體社會責任,我們願直言建議監理機關:一、改變「重限制、輕輔導」的政策心態,協助營運狀況較佳的公司能有更好的發展,也要給相對體質較弱的公司一個公平、健全的發展空間,解除懲罰性的限制,讓這些公司能夠有效改善營運、健全體質;二、落實協助導引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既能有助於壽險資金去化,更能為提振經濟提供助力;三、「興利更重於防弊」,尤其控管投資風險上,切勿矯枉過正,反而扼殺保險公司生機。

創造良好的保險業經營環境、輔導保險公司營運健全發展,就是保障廣大保戶的權益。能夠如此,則不僅是保戶之福,更是社會、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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