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保險公司也適用肥咖條款

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5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光宇昨(4)天指出,肥咖條款(FATCA)對台灣保險公司影響如同銀行一般嚴重,保險業者宜儘速核算保戶的保單現金價值,趕在10月25日前與美國稅局(IRS)簽約表示遵循FATCA,並取得稅籍號碼以免無殃受罰。

2010年3月18日,美國總統歐巴馬政府頒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即肥咖條款(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FI)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在海外帳戶的投資資訊,以防止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透過海外帳戶逃避納稅義務。

FATCA對「FFI」的定義不單單是指銀行,而是包括收受存款、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資產、投資、保險公司或有保險公司在內的聯屬集團控股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控股公司或財務中心等5類。

陳光宇說,在FATCA規範下,保險公司依保單性質如有年金及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有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即保管帳戶、有保本型保單或類似支付利息的合約即存款帳戶等3種金融帳戶,保險公司必須區分不同險種,再做帳戶價值的加總,以計算出保單現金價值。

計算同一帳戶持有人的保單或年金合約現金價值的帳戶餘額加總,是否超過25萬美元的門檻時,需注意,若無法透過貸款、提款或解約等方式取得保單價值,或無法改變最終受益人的一方,則合約上寫明為所有人或最終受益人,將被視為該保險與年金合約等金融帳戶的持有人。

一旦帳戶持有人所持符合金融帳戶定義,且加總保單現金價值超過25萬美元時,保險公司就必須對該帳戶持有人以電子搜索方式,進行盡職調查,查詢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任何「美國身分跡象」後,加以申報。

如果保戶的保單現金價值加總超過100萬美元時,在電子搜尋未發現美國身分跡象時,需額外進行人工搜索,以及詢問保險業務員或與保戶維護關係的負責人員,確認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具有美國身分跡象。

陳光宇說,保險公司須在10月25日前與IRS簽約,並在12月25日前取得美國稅籍號碼,否則該保險公司在美國持有的資產部位所獲得收益,將自2014年1月1日起遭IRS直接扣繳該收益的30%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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