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入帳 壽險資本拉警報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6/05 13:45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5日電)國際會計準則(IFRS)對投資型不動產是否以成本入帳,拉緊壽險業神經,業者表示,若不動產增值利益可大幅挹注股東權益,提升每股淨值,也可減輕資本適足率 (RBC)壓力。

讓人記憶猶新的是,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壽險業由於手上持有大筆擔保債權憑證 (CDO)及擔保債權受益憑證(CBO),在價值崩落下資本適足率大幅縮水,加上主管機關要求壽險業RBC需維持在250%以上才得申請海外投資比重提高至45%,造成壽險業頻頻發債籌資,大向資本市場要錢。

業者表示,壽險業手中由於握有大筆不動產,長年以來已成本認列價值,若可將不動產利益以市價入帳,主要影響資產負債表淨值的變動,造成每股淨值大幅提昇,也讓壽險業短期內不再面臨維持資本適足率的籌資壓力。

這也就是新光金控副董事長吳家錄提出,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如果只能按成本列帳,「2年、4年後,台灣將不存在一家壽險公司」的原因。

吳家錄表示,壽險業可運用資金主要投資包括不動產、有價證券及海外投資,其中有價證券及海外投資在34號公報規定下,市價一有波動就需認列損益,相較之下,尤其是老牌的壽險業多持有低成本的不動產,增值利益卻不能反應在財報上,「對業者不公平」。

他指出,以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可運用資金投資不動產比重約在8%左右計算,新壽不動產約有新台幣700多億元的增值利益,國壽更超過1600億元,實際上是大賺錢,卻無法在帳上顯現,也就是說,壽險業利多無法反應,股東與投資人怎麼可能會受得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是認為,因不動產不容易變現,且若市價變動過於劇烈,不易掌握,加上不動產鑑價公司標準不一,恐失去公允性及長期穩定性,因此不動產採成本認列,可讓企業財報趨於穩定。

事實上,雙方說法都有道理,但回歸IFRS重視公平市價的原則,不動產以市價認列對於資本適足率的意義更勝於挹注當期損益的意義,也就是說,壽險業長期受到增資壓力,造成股本大幅膨脹,稀釋每股獲利,壽險業希望藉由認列不動產增值利益,以減輕資本重擔的用意不言可喻。

相對地,IFRS採市價認列確實可能讓資本市場出現人為炒作股價的空間,但投資人應了解,就算以市價入帳,對企業而言也只是一次性的財報調整,實際上公司獲利不會增加,也沒有實質的現金流入,反應企業獲利的損益表數字要漂亮,最終還是需要靠企業經理人經營企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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