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法 增設爭議處理機構

公視
更新日期:2011/06/04 22:15

新法規定,未來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各式貸款、基金、連動債、保單等金融商品發生消費爭議,將由金管會下設置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爭議機構接受申訴,再交由評議委員會討論,討論的結果金融機構一定要接受,而消費者也認同決議的話,效力就視同民事法院判決,消費者不滿意的話,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三年前,金融海嘯席捲全球,台灣約有五萬多名投資人購買雷曼兄弟連動債,損失慘重,組成自救會走上街頭抗議。

而當時連動債糾紛經銀行公會評議不理賠的話,金融消費爭議機構成立後,消費者可以再申請評議。

連動債受害人說,最根本的辦法還是要約束金融從業人員的行為。

金融機構對理財商品掌握充足的資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讓消費者在發生金融糾紛時,多了一道把關的機制。

記者 黃佩珊 彭耀祖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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