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幫勞工投保 擬重罰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6/02 15:56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明訂雇主若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增訂,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得請領失能、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最長不得超過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為落實職業傷病通報制度,草案明訂勞工保險保險人於核定職業傷病個案相關保險給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本人、雇主及就醫的醫療機構等也得主動通報。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修法從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建立通報機制、加強雇主責任、擴大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及提升職業災害專款運用效益等面向著手,將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更臻周延完備。1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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