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偷賣債 金管會祭三不

作者: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壽險業偷賣「持有到期」項下債券,金管會祭出三大緊箍咒。金管會內部會議已決定,壽險公司若大量出售持有到期項下債券,違反長期投資意圖,則出售債券利得不得分配給股東;未來申請上市櫃時,此部分利益不得計入上市門檻計算;RBC計算時,要將不當處分債券利得扣除。

根據了解,某大型壽險公司即因此禁令,RBC大幅下降到接近200%的水準,金管會希望以此嚇阻壽險公司賣老債衝獲利,造成未來利差損問題擴大。

為擔心未來接軌IFRSs的保險會計第二階段,壽險業會因利差損問題大量增提準備金,造成財務問題,金管會已開始緊盯壽險公司的投資行為、股利政策;同時壽險業也已依無風險利率加計流動性貼水,計算責任準備金是否充足,不足的公司要提出逐年增提計畫。

去年金管會已發現有大型壽險公司大量出售早年買入的債券,衝高獲利,因此今年即要求壽險公司要分配股利時,必須先送金管會同意,如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都有送件申請,目前僅中壽獲准發0.2元的現金股利。

金管會也發現有壽險公司進行資產重分類,將備供出售項下債券,分入持有到期項下,即市價波動不必列入淨值,改以成本列帳,只揭露公平價格。

壽險業者說,有些公司在「洗債券」,即大量賣出老債,實現獲利後,再買回同一批債券,表面上債券數量不變,但持有成本已被墊高。

金管會先前發文給會計研究基金會要求解釋,近期則是在內部作成決定,祭出三大緊箍咒,第一項是被金管會發現、賣出持有到期項下的債券利得,未來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是申請上市,必須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稅前獲利占股本的比率均達6%以上,或是平均超過6%,且後一年比前一年獲利能力佳,金管會為避免有公司靠賣債券衝獲利,要申請上市,因此規定未來申請上市櫃時,賣持有到期項下老債的獲利,要剔除不算。

第三是計算RBC時,未實現債券利益依規定不能計入自有資本,但已實現的債券利得(即獲利)可列入來提高RBC水準,金管會現在也要求,賣老債的利益將不能計入R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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