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單車酒駕不算 騎士受傷獲賠

中央社 – 2013年3月28日 下午3:34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8日電)邱姓男子酒後騎自行車發生事故受傷,保險公司認定酒駕,僅賠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自行車不在酒駕範圍,今天判保險公司給付。

根據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與1家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主約及傷害保險附約。

邱男主張,他在97年1月時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經鑑定受有第3級殘廢,保險公司卻認定他是第7級殘廢,僅給付新台幣40萬元及第1次住院的日額保險金給付。

邱男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給付、出院療養金及住院生活補助金等共143萬多元,並於100年1月12日起至109年12月12日止,按月給付8000元。

保險公司主張,邱男因「酒駕」,吐氣或血液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而導致殘廢時,他們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縱使邱男屬第3級殘廢,請求金額也未如邱男所主張。

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給付邱男143萬多元,並於100年1月12日起至109年12月12日止,按月給付8000元。

二審審理認為,依現行法規,針對酒後駕(騎)車訂有罰則者,均限縮在以「動力交通工具」為限,且保險契約所載的車,並未定義。因此若有疑義,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不應將車的定義擴張解釋包含自行車。

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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