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醃頭為領保險金?壽險業:陳母若無涉案仍可能獲賠 

NOWnews – 2013年3月19日 上午11:13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嘉義縣頭顱分屍案,死者二哥陳姓男子這兩年陸續向保險公司投保高額意外險,也讓檢警懷疑陳姓男子是否可能圖謀妹妹保險金,對此,壽險業者表示,若最後確定陳姓要保人、也是受益人加害被保險人致死,陳姓要保人無法獲得理賠,但另一受益人陳母,在契約效力仍在之下,即妹妹知情,且在清醒之下親簽保單,陳母仍可以申請理賠。

警方調查發現,陳嫌月薪4萬元,經濟並不寬裕,他從100年1月起,為死者向南山人壽投保155萬元意外險,同年5月和12月又陸續投保31萬和150萬元意外險,受益人皆為陳嫌和陳母,去年11月27日又向國泰人壽投保300萬元,受益人只有陳嫌;另外還有1筆31萬元的意外險,因未依規定繳保費已失效。陳嫌聲稱,為了保障妹妹和家人,才投保了該4筆意外險。

對此,壽險理賠人員表示,根據民法規定, 在沒有特殊的情形下,一般的「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才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不過,若是特殊災難導致失蹤,像遇到颱風或是地震等生死未明,1年內就可聲請死亡宣告,要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死亡給付。

至於被保險人死亡,依據保險法第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就會消滅。

對於此案,壽險理賠人員表示,如果最後法院判決確定,要保人加害被保險人致死,或是受益人加害被保險人致死,都無法獲得理賠,不過,如果受益人不只一人,以這個案來說,受益人還有陳母,因此,法院判決若確定陳母未涉案,陳母還是有可能可申請理賠。

不過,壽險理賠人員強調,陳母要申請理賠的提前是,保險契約效力仍在,也就是保險業務員在招攬時,有親自面晤被保險人即陳姓男子的妹妹,已死亡的受害人,而且被保險人在契約上有親自簽名。

同時,由於傳出妹妹生前可能就有精神疾病,壽險理賠人壽說,這部分也要確定在投保時,妹妹精神狀況是正常的,清楚知道要簽署這份保單,如果被保險在意識不清之下簽署保單,保險公司仍可提出契約無效。

當然,如果被保險人因吸毒致死,壽險理賠人員表示,在刑法上認定是犯罪行為包括吸毒,同樣也無法獲得理賠。

由於陳姓男子是投保意外險,壽險理賠人員表示,意外險保障範圍較壽險小,保費也較便宜,約只有壽險的1/10,不過,對於這類理賠案件,如果受益人不是配偶或是直系親屬,保險公司在理賠審核時,就會更加小心謹慎。

壽險理賠人員也提到,過去常見的金手指等詐領保險金事件不常見,主要是修正了意外險的殘廢給付等級,現在較多的是金眼球、金手掌等重大自殘詐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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