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地下保單 最重註銷執業證照

ETtoday – 2013年1月31日 下午7:34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地下保單糾紛不斷,金管會再度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且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最重可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表示,近來接獲多起民眾檢舉,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事後當事人欲贖回時,始發現前2年為閉鎖期,無法贖回,且須給付高額管理費,造成鉅額虧損,當初推介招攬的公司亦人去樓空,消費者投訴無門。

金管會副局長陳開元表示,簽發境外保單的公司為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臺灣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亦未經該會審查通過,即俗稱地下保單,因此,發生糾紛時,國內申購民眾的權益可能無法受到保障。

金管會提醒,民眾如有購買外幣保單需求,應向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保險業者購買,切勿購買地下保單。經金管會核准的保險業名單可至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或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查詢。

為遏止地下保單於國內銷售,金管會業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合作與資訊交流多邊協定備忘錄(IAIS MMoU),洽商外國監理機關,並獲其善意回應。

另外,金管會亦配合修法加強規範,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已將原第163條第2項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處行政罰鍰之規定, 改處以刑事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金,且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註銷執業證照。

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握有招攬地下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檢調單位告發,或送金管會保險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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