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違法售境外保單 改處刑事罰

中廣
更新日期:2011/05/18 17:55

立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的處罰,從原本的「行政罰」、加重為「刑事罰」,最重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還可以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並註銷證照。  (程平報導)

  有鑑於部分境外保單未經過官方審查機制核准,就被不肖份子拿出來販售,但最後卻衍生許多消費糾紛,因此為杜絕這樣的亂象,立法院財委會18號就初審通過了「保險法」第167條之1修正草案,主持會議的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這種等於是騙人錢財的詐欺行為,除了罰金外,也該要科以刑罰。

 另一方面,基於保險業經營的需要,以及民眾投保、理賠考量,並為防制保險犯罪與道德危險,同案中也增訂,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突破個資法的限制,蒐集、處理或利用病例、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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