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5/18 19:01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險業可基於核保及理賠需要,蒐集病歷等個資,為保險業使用個資解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民眾投保應據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保險公司能收集客戶醫療相關個資,作為核保、計算保額參考;但個資法修正後,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對保險業造成衝擊。

因此,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77條之1條文,允許保險業及其輔助人、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法人,在一定條件下,可蒐集、處理及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

不過,其他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按個資法第19條及第20條等規定辦理。

官員表示,修法並非圖利保險業者,而是讓保險業務更順暢,民眾能正常投保、理賠。待條文通過後,保險局將訂定施行細則,明確規範保險公司蒐集個資的情況和範圍,保護民眾權益。

新增條文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可以因執行業務所需,並經個人資料本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資訊;且保險業若為防制保險犯罪或公共利益取得個資,可免告知責任。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擬定相關配套,禁止金控公司任意運用、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

另外,現行保險法對非法地下保單僅處行政罰,修改後條文規定,違法代理、招攬地下保單業務,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能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台灣地下保單猖獗,未經主管機管核准而逕自在國內銷售的國外保單,可能因為對權利義務不夠了解、業務員跑掉,而導致求償無門;修法後提高罰則,能嚇阻不當業者,確保消費者權益。1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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