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喝酒喝到掛 改判保險免賠

作者: 馮郁容、劉宗志╱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月22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馮郁容、劉宗志╱台北報導】

蕭姓男子四年前急性酒精中毒而死,妻小訴請承保壽險的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理賠。高院認為,蕭男九十三年起就因飲酒過量肝硬化數度住院,得預見喝酒會致死,卻仍天天喝酒,事發當天更把桌上兩瓶高粱,喝到只剩半瓶,合乎保險免賠規定,故把一審給家屬五成理賠金兩百七十五萬元的判決廢棄,改判國泰免賠。

判決指出,蕭男九十四年七月廿七日上午十點,被妻子發現趴在客廳沙發上,經相驗和鑑定,證明是飲酒過多,急性酒精中毒休克死亡。蕭妻和三個女兒以夫婦兩向國泰人壽投保的兩份壽險保約,要求理賠五百五十五萬元,一審認定蕭男的死意外成分占一半,將理賠金減半,判決國泰理賠兩百七十五萬元。

國泰不願理賠任何錢,提出上訴。主張蕭男長期天天喝酒的狀況,已達酗酒程度,死亡當天凌晨還到超商購買兩瓶三百毫升裝的高粱酒,喝到只剩半瓶,才會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不是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且蕭某患有肝病,足以預見自己的行為會使病情惡化致死,仍故意為之,合乎保險免賠規定。

二審仍判國泰要賠兩百七十五萬元,案經上訴,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合議庭認為蕭男的酒精性肝病不是絕症,酒精中毒休克身亡仍是外來突發的事故。

但合議庭強調,保險契約應是最大善意的契約。而蕭男九十三年七月起就曾因飲酒過量引發肝硬化多次住院,蕭妻也承認,蕭男到死前仍天天喝酒。法院認為蕭男死前已因飲酒過量患有肝病,仍不節制,事發當天可預見喝酒精濃度五十以上的高粱酒達一瓶半,會導致嚴重急性酒精中毒身亡的結果,死因是故意的行為,以國泰上訴有理由,改判國泰免賠。

針對蕭姓保戶一案,國壽昨天回應,若保戶有相關病史,除非有明確的意外傷害事故「中斷」疾病的原因,才符合意外傷害事故,否則無法給付意外保險金。

國壽表示,保險契約內有關意外傷害事故之定義,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對於此類理賠案例,保險公司理賠時將釐清過往保戶之體況及病史。如果被保人確實有長期飲酒之習慣,且有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等過往病史紀錄,將認定其死亡為原先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事故之定義,因此無法給付意外保險金。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