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加強監理保險輔助人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5/17 19:3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7日電)立院財委會明天將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保險輔助人雖非經營保險業務之人,但其業務員也是保險第一線人員,基於消費者保護,應有強化監理機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將併案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16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2案,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將赴立院備詢。

金管會出具報告表示,保險輔助人雖非經營保險業務之人,但其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業務員同為面對保險消費者之第一線人員,基於消費者保護,應有強化監理之必要,增訂其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管制性處分。

金管會增定保險法164條之1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以糾正或限期改善,並視情節輕重處分,包含限制執行業務範圍、命令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一段時間內執行職務等。

另外,金管會也規範,具有一定規模之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金管會表示,保險法的修正是為了強化保險輔助人之管理、兼顧消費者之保險保障需求及保險產業發展而為修正,對於促進保險市場秩序、維持保險市場安定進而保障消費者,有正面之助益。1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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