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連結基金 嚴審

作者: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月17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因為連結基金投資,金管會要求,今年3月起,壽險公司要對保單連結的境內基金進行上架審查,包括連結標的合法性、費用合理性、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及風險報酬合理性、資訊充分揭露等。

金管會昨(16)日公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自今年3月1日起生效,其中連結海外連動債,將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進行客戶風險等級分類。

壽險業者表示,這次兩項規定與過去最大的不同,是去年7月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基金,壽險公司必須先對境外基金進行上架審查,今年3月起則是連同境內基金,也必須進行商品上架審查。

此外,在要保書上新增客戶勾選欄,要保人必須勾選「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且要親自簽名,確認客戶已清楚知道投資型保單相關風險及資訊揭露,且確定要投保該保單。

102年壽險保單除了新台幣長年期保單,大部分保單較去年調漲,壽險業者預期投資型保單將是今年主力商品,但先前熱銷的連動債保單,在歐債風暴後,已經有一年多未在國內銷售,壽險業者預估,今年也許有機會有新連動債保單上市。

壽險業者指出,先前連動債保單設計,以及銷售其實都有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但是這次是將保險業適用的法規明確化,而且保險業大多是銷售非專業投資人可買的連動債,即100%保本型,不太可能有專業投資人所購買的部分。

由於保險局規定,投資型保單連結連動債,連動債發行機構必須信評在AA-級以上,但在歐債風暴後,許多歐系投資銀行信評等級都被降等,因此不符合發行條件,至於其他非歐系投銀的發行條件相對不夠誘人。但業者表示,今年不排除有壽險公司再推出連動債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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