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滿前續保 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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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5/16 04:11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依我國法令規定,車主都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金管會提醒,車主必須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前,辦妥續保手續,否則會變成「重新投保」,不僅會出現一段保險空窗期、使權益受損,若遇到警察臨檢,依法將可處3000至1萬5000元罰鍰。

保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險,有「續保通知」之義務,也就是當車主(要保人)的保險期間屆滿30天前,必須通知車主續保。如果車主在保險期屆滿仍未完成續保,保險公司則必須在屆滿後30天內,至少要做2次「重新投保通知」,且該項通知必須載明,保險契約從重新投保日生效。

金管會指出,上述「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兩者不同之處,在於保險期間「接續起算的時間點」,也就是保險效力期間。

「續保通知」後的保險期間,跟前一年度保險期間是銜接的、即新舊保單契約的期間是相連;但是,「重新投保通知」的保險期間,跟前一年度的保險期間並沒有銜接。

「車主若收到重新投保通知後,才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這時候,就會產生空窗期的問題。」保險局官員說,因為重新投保的保險期間沒有接續,是從重新投保日才生效,換言之,若在這段期間不幸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尤其,若在保險空窗期內,遇到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車主因保險到期而未續保,依規定,將可被開單處以新台幣3000至1萬5000元罰鍰;因此,保險局官員呼籲,「車主於接到保險公司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續保通知時,記得要趕快完成辦理續保,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外,金管會也指出,為加強權益保障與使用者付費原則,若車主親自直接到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強制汽車責任險,就能享有扣除通路成本之保險優惠,民眾可以多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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