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擬可適當運用個資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5/14 14:38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4日電)避免個資法上路後造成的道德風險,立法院財委會18日將審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修法是讓保險業在個資法架構下,可適當蒐集運用個資,維持正常運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審議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2案,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將赴立院備詢。

值得注意是,金管會基於保險業務的需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並為防制犯罪及道德風險,依據99年5月26日修正但尚未實施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增定保險法177條之一。

未來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及受保險業受託的法人,必須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才可蒐集、處理及運用個人的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敏感性資料。

且經過金管會許可成立的財團法人,含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以及相關保險公會,包含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公會也基於犯罪與道德風險防制、爭議調處、車禍受害人補償等原因下,可以蒐集敏感性資料,但須金管會同意。

金管會官員解釋,保險業蒐集保戶的個人資料,必須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且將個人資料轉移、通報給保發中心、公會、保險犯罪防治中心等,經金管會同意後,及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公會才可以間接蒐集保戶的個人資料。

另外,金管會也增設適當排除告知責任的條款,在某些條件下,保險業可以免告知責任,包含為了依法所蒐集的個人資料,為執行核保、理賠作業需要所為的蒐集、處理及運用;及金管會許可成立財團法人、公會基於防制保險犯罪蒐集、處理保險的利用。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三讀通過,金管會仍需依據保險法第177條之一的授權下,設置辦法擬定配套措施,包含配合實務情形,保戶可以填寫的書面同意內容;個人隱私、保險業執行業務所需蒐集內容的要件中取得平衡;取得個資程序等。

官員表示,修正辦法的時間應不會太長,應可趕在行政院實行個資法、年底之前相關辦法就可公布實施。10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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