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債保單投資風險 須留意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5/14 11:14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4日電)金管會提醒,買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屬於國外金融機構發行,且以外幣計價,應注意信用風險及滿期收益時,還可能產生的匯兌風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投資型保單主要由保戶自行決定投資標的,且承擔投資風險,消費者應該審慎評估風險,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單可以連結的標的有基金、金融債券、公司債及結構型商品等。

其中境外結構型商品,也就是結構債保單,連結標的屬國外金融機構所發行,且外幣計價,例如新台幣保單連結澳幣計價的結構債。消費者連結前應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領取的利息或滿期收益時,外幣計價可能產生的匯兌風險。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者銷售前,應該依據「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規定,在銷售文件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也就是一般的風險告知書,揭露保險重要權利義務、保單及結構債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

金管會表示,發行人及總代理人應該提供結構債保單的商品內容、風險程度、費用收取、是否限專業投資人購買等編製中文說明書,由保險公司交給保戶閱讀。

業務員賣投資型保單,也要通過專業測試,並且已經完成了登錄,才可以進行招攬。招攬時,也要詳述資訊內容,並且將風險告知書上的重點摘要告知消費者,消費者瞭解權益後再簽名。

金管會提醒,投資型保單是長期契約,投資之前消費者應該確認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以及是否具投資專業能力,不要只因高報酬而被吸引。若真的簽約之後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以在收到保單的次日起10天內,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10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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