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給付 逾期要給利息

作者: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5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未來就業保險給付若經過核定,保險單位應在15天內完成給付,逾期要加給利息。另外,依昨日三讀通過的勞保條例,勞工保險給付的請求權也將由目前的2年延長為5年。

就業保險法雖然規定保障勞工就業安全,但對於被保險人請領的保險給付,若受到延遲,卻未明訂救濟辦法。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等人認為,法令中未明訂給付期限,可能讓保險單位因事不關己而拖延給付時間,影響被保險人的權益,基於憲法保護勞工的原則,因此提案增訂「就業保險法第22條之1」。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明訂依就業保險法發給的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天內給付,如果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至於利息的給付方式,則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蔣乃辛表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公平對等,他舉例,如果勞工保險費沒有按時繳,延遲部分會被要求付利息,相對的,應該要給的給付,也不應該拖延,「你趕快給人家就沒事了,不要說反正沒有時間限制,就一直拖下去。」

立法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鄭汝芬和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等人所提的「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修正案」,將領取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從2年延長為5年。

鄭汝芬指出,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必要修法讓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規範一致。

管碧玲也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給予公務人員領取給付的請求權是5年,法律執行的公平應有一致性。現行勞保條例規定,領取勞保給付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如果2年間不行使就將消滅。為保障勞工權益,應將勞工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延長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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