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憂鬱症 保險拒賠敗訴

自由
更新日期:2011/02/2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恆春大地震震垮大賣場,也震出邱姓老闆娘的憂鬱症,住院治療八十三天,她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給付卅一萬五千四百元,保險公司查出她曾患重鬱症,認為是痼疾十三年後復發,拒絕理賠。負債累累的她,打了一年官司,屏東地院判決邱女勝訴,因醫院研判邱女兩次發病屬「不同原因發生的病症」。

保險公司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已經上訴中。邱女接受採訪時數度哽咽,紅著眼眶對法官表示感謝,對於保險公司上訴,她無奈表示:「保險公司財大氣粗,動不動就要法院告訴!」「我是小蝦米,沒錢請律師」,一審打了一年多,花的精神、時間、金錢都是一大負擔,她希望政府能夠修法,不要再讓財團用司法當武器來刁難小老百姓。

邱女原於恆春經營綜合賣場,九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發生恆春大地震,芮氏規模五.三,地震引發賣場電線走火,數百萬貨品付之一炬。

被迫扛下龐大債務,邱女面對廠商催討貨款,每天以淚洗面、夜夜失眠,九十九年一至三月間,因憂鬱症三度住進高雄榮總治療,前後住院八十三天。因曾投保終身醫療險與日額型住院醫療險,出院後申請保險金卅一萬五千四百元被拒。

保險公司主張邱女於八十二、三年間曾因重鬱症門診八次、住院十四日,九十一年才投保相關醫療保險,顯見此次事故屬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屬痼疾或舊疾復發,拒絕理賠。

法官向奇美、高榮兩家醫院查詢邱女病歷,記載八十年曾因家暴心理治療。高榮回覆法官憂鬱症就治是可緩解的,但十三年後是復發?還是病發?此問題就如同「十年後的一次感冒是十年前一次感冒的復發?抑或另一病菌(另一壓力事件)所導致的另一次發病?」判別取決於兩次發病的病菌(壓力事件)。觀察兩次發病間的十三年,邱女功能恢復良好,因此,研判邱女兩次發病屬「不同原因發生的病症」。

法官審酌被告抗辯邱女於八十二年參加保險前,已存在重鬱症疾病,拒絕理賠於法無據,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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