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附財力證明 急踩煞車

中時
更新日期:2011/05/10 02:48
記者黃惠聆、王立德/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王立德/台北報導】

保險要附財力證明的制度原擬7月1日上路,立法院昨(9)日則對此猛踩煞車,多位立委指出,買保單要附財力證券有擾民之嫌,此規定應重新檢討,希望金管會於5月底前向立法院再提報告。

金管會昨天下午則發布新聞稿指出,並非對每一投保案件均採財務核保作業,對於需作財務核保的案件,保險業必須瞭解被保險人的收入跟有效保單狀況,但並未強制規定需取得報戶的收入或財力證明。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得依保險金額及個案審核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要求保護填寫財務資料問券,提供收入或財產証明,或採其他財務核保方式。

近期各大保險公司均發公文給業務人員,表示7月1日起,客戶買保險有多項新規定,包括買投資型保單,要客戶填寫「理財目的」;要填寫「被保險人」、「要保人」及「受益人」的關係;且購買保單要出具財力證明。

針對買保險要提財力證明,據了解,各家保險業者作法不一。有些保險業者跟業務人員表示,若「投保金額超過家庭收入的20倍、個人所得的30倍」,即要請投保人拿出財力證明;有些業者則針對大額保險,如1,000萬元以上,要求投保人提財力證明。

保險局局長黃天牧對此表示,此規定主要是要求保險公司落實「財務核保」,如同銀行業對客戶徵信,是了解客戶的作法。

但針對「買保險要提財力證明」,多位立法委員仍不表認同。立委盧秀燕便表示,用信用卡是「寅吃卯糧」,但保險是預繳制度,有付款才有保險權益,和信用卡付款的情況不一樣,因保戶若不繳保費,保單就被停效,要買保險者提財力證明不合理,若基於「道德風險」,相關細節應再修正。

立委高志鵬認為,相關做法捨本逐末,並指「全世界沒有人會如此做」,強調金管會不能因為信用卡被(監察院)糾正,就作如此規定。立委費鴻泰也說,監察委員撈過界,不能頭痛醫腳、腳痛醫頭。

由於多位立委均指買保險附財力證明不合理,認為此規定應重新檢討,昨日立法院財委會也作出決議,要求金管會於5月底再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已用關鍵字:銀行,保費,投資型,保單,保險,
共出現:27次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