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投資房產 金管會提新8條

中央社 – 2012年11月19日 下午8:32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9日電)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新8條,並且立即實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自11月19日生效。

金管會共發布了8項新規定。

首先,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年化報酬率最低收益率不得低於2.875%。

其次,金管會增訂保險業取得達可用狀態的不動產(商用不動產),取得時就要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為限等規定。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取得商用不動產 5年之內不可以轉移所有權。

素地方面,除現行就開工及申請建造的時程規範外,金管會也限制,投資前應取得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的承租意向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未來規劃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的文件、最長應於 5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以及10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等規範。

金管會增訂,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有規定開發時程的地上權案件,不適用投資素地的時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10日內向金管會檢具開發計畫。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投資不動產,要逐案經過董事會通過;不過,如果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達200%以上者,在新台幣 3億元以下免提報董事會。金管會官員表示,若RBC未達200%的保險公司,就必須逐案董事會通過。

另外,保險業若將投資用不動產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不得於轉列後5年內轉移所有權。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不得投資從事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的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預售屋)的投資。

金管會說,將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1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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