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賣保險 金管會三大措施嚴管

自由時報 – 2012年10月22日 上午4:24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根據壽險公會最新統計,今年前8月透過銀行通路銷售的保險費收入,已經佔全體通路的58.16%。為強化管理本國銀行銷售保險商品,金管會祭出三大措施要點,要求國內銀行業者必須嚴格遵守,以減少不當銷售產生爭議。

銀行通路高達58%

銀行已成為國內保單最主要銷售通路!根據統計,國人所購買的保單,透過壽險公司銷售比率為37.66%,由傳統保經保代通路為4.18%,而銀行通路則高達58.16%。

金管會表示,銀行業基於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關係,提供人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行為,應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注意事項」、「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合作推廣等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隨著近年來,銀行端扮演保險商品的主要來源,而在日常監理中亦有接獲客戶申訴,銀行通路端有不當招攬保險之行為;因此,金管會在9月底已經邀集相關業者開會研商,並於日前發函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業者,銀行業提供人力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必須遵守下列三大規定辦理。

首先,銀行應約束登錄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保經)及保險代理(保代)人員,不得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尤其,不得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的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或是未針對報酬與風險,對客戶進行「衡平對稱」之資訊揭露。

其次,銀行業對於提供人力從事銀行保險招攬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予受理,並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經及保代進行聯繫協商。

第三,銀行業應落實銀行保險業務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金控與銀行並應督導其保經及保代子公司,建立並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銀行業對於提供人力從事銀行保險招攬業務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先行檢視有無違反銀行保險業務相關規定之缺失。

銀行局官員強調,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銀行業者落實銀行保險業務之內部控制,以健全銀行業風險管理,穩定金融消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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