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賣保險 三大保障護權益

自由時報 – 2012年10月22日 上午4:28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不少國人都有接過保險電話行銷的經驗,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避免電話行銷人員不當招攬衍生爭議,已訂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其中,消費者若未於電話線上明確同意投保,卻收到保險公司寄送保單,仍可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

保險局指出,國內保險行銷通路趨於多元化發展,而電話行銷業務提供消費者方便購買保險,不過,為強化對消費者之保障,金管會已訂有相關注意事項辦法,主要內容有三大項,包括:「審閱期」、「電話錄音存檔」,以及「保單契約效力確認」。

首先,在「審閱期」方面,保險局指出,當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招攬保險,須經消費者同意,並於招攬傳統型人壽保險前,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給消費者,超過三日以上的審閱期;保險局強調,「非經確認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

第二,針對「電話錄音存檔」部分,為提供事後雙方爭議之舉證,在電話行銷過程與成交紀錄,均須「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其中,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5年,且若對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保險公司應做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及處理。

第三,在「保單契約效力確認」方面,保險局表示,這是一般比較容易出現的爭議狀況,倘若,消費者於電話線上「未明確同意」投保,或僅表示「要再考慮」,或只請保險公司「寄送相關資料後,再做決定」,事後,卻收到保險公司寄發之保單,且未於收到保單後10日內撤銷契約;此時,消費者仍得向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契約不成立,亦得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錄音備份。

金管會強調,消費者若有因電話行銷保險引起的爭議,除可向保險公司申訴主張其權利,如果仍未獲公平合理處理,得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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