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死前有輕生念頭 保險仍判賠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4/13 14:31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3日電)楊姓男子遭人發現溺斃河中,保險公司卻以楊生前有輕生念頭,拒絕理賠意外險。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死者自殺,判賠新台幣250萬元保險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楊姓男子去年1月14日遭人發現陳屍在新北市新店區中安大橋下河中。經檢警相驗屍體,研判死因為高處落水導致溺水窒息、脊椎損傷而死。楊的未婚妻向投保的2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意外險,遭保險公司拒絕,提民事訴訟索賠。

保險公司主張,死者曾在生前最後一次通話中,向友人表示工作力不從心,生活沒有目標,想死卻沒有勇氣;且死者在死前2天曾無故曠職;再加上死者落水時,與一般人從高處落下會本能以手支撐情形不同,認為死者有明顯自殺意圖,拒絕理賠。

承審法官審酌檢警相驗死者死因為高處落水溺水而死,屬意外事故,且死者父親、未婚妻與其他同事,均指稱死者生前個性樂觀隨和,沒有遭遇工作、經濟、感情困境。

法官認為,死者縱然曾有輕生念頭,但現代人工作壓力大,心情難免低落,再加上保險公司無法舉證證明死者確為自殺,因而研判死者可能在溪畔踩空撞到岩石溺水而死,判決2家保險公司共須理賠死者保險金250萬元。全案可上訴。1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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