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勞保補助中央負擔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4/08 17:43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勞保政府補助款原由直轄市與中央政府分擔,修法後改為統由中央政府負擔,有助勞保財務健全。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市與中央政府分擔政府補助款;但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過去準用直轄市規定的台北縣政府,長期積欠應分擔的保險費,依行政院的數據顯示,截至民國98年10月底,已達新台幣568億元,對勞保財務造成嚴重衝擊。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在原台北縣、台中縣與台中市、台南縣與台南市、高雄縣與高雄市升格後,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嚴重,因此,修法將政府補助款統由中央政府負擔,有助勞保財務健全。

另一方面,現行勞保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將保險費轉嫁給被保險人,並沒有明訂罰則。修正後的第72條規定,若有投保單位將保險費轉嫁給被保險人負擔,處投保單位應負擔保費金額的2倍罰鍰,且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修正後的第72條還明定,投保單位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其罰鍰從現行的2倍提高到4倍;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罰鍰也從現行的2倍提高到4倍。

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勞工超時工作、未依法給予加班費、違法使用責任制等,主動積極進行勞動檢查;並對客運司機工時過長、休息時間過短等情況,專案進行調查,不定期勞動檢查。

決議還要求,為解決客運業者對罰鍰不痛不癢未能正視行車安全,勞委會應協調交通部收回違法業者路權,將客運業者違規事項列入路權分配審議項目,以維護乘客與司機生命安全。

此外,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就業保險法第38條,增訂投保單位將保險費轉嫁給被保險人負擔,按應負擔的保險金額處2倍罰鍰的罰則,且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1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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