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診斷書應中文記載

作者: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6月6日 上午12:04

立法院昨(五)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明定診斷書如果是病人做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另,通過附待二項決議,除比照日、韓、德等先進國家,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成立「病例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的工作,也要求衛生署應與金管會於一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之認定,降低醫院(醫師)、病人(家屬)及保險公司三方爭議。

現行「醫療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不過,提案委員蔡錦隆指出,由於醫院為病人所開具診斷書所記載之病名,往往與病人所投保之病名不相符,以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被保險之病人或家屬為了申請理賠就必須訴諸法院,造成醫院(醫師)、病人(家屬)及保險公司之間對簿公堂,嚴重妨害被保險病人之權益,應明定診斷書所記載之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致,以免同一病名各有認知,保障病人權益。

他舉例,肺癌病人因肺癌而死亡,但診斷書則記載「心肺衰竭」而死亡,病人所投保之病名為肺癌(癌險),但診斷書不記載肺癌,家屬持「心肺衰竭」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病人家屬再到醫院要求修正診斷書,往往也遭到拒絕或百般阻擾,甚至必須對簿公堂之後始能要求調閱病歷,再由法院判定病名是否與保險公司病名相符,折騰各方至極。

附帶決議部分,提案委員江惠貞指出,目前日本、韓國、德國等先進國家的醫生都以自身國家的官方語言書寫病歷;但國內病歷長久以來,多以國人不熟悉的英文記載,對病人而言,包括病症及用藥,如同無字天書,病患權益長久被漠視。病患有知的權利,醫師也有「讓病患知道清楚」的責任。為維護病患權益,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成立「病例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進行醫學名詞統一中譯的工作。

其次,目前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是由醫師本著醫學專業職能依法並參考國際疾病分類據實開立,但保險契約所定病名並無標準化名稱。為解決保險理賠爭議,並兼顧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之需要,行政院衛生署應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助於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之認定,降低醫院(醫師)、病人(家屬)及保險公司三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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