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話術誤導消費者 舉證困難民眾吃悶虧

作者: 林惠琴 | 卡優新聞網 – 2012年6月5日 上午6:12

  保險商品類型五花八門,不少門外漢常在銷售人員天花亂墜的話術推波助瀾下,莫名其妙買了一堆保單,進而衍生相關糾紛。而在香港、台灣類似爭議層出不窮,行政院消保處呼籲,保險消費糾紛舉證困難,費心又勞神,消費者購買相關商品時,應掌握法令規定,留存交易證據,以免成為冤大頭。

  日前香港有一名61歲的陳太太在準備退休時,選購一份繳款期30個月、月付港幣4萬多元的投資相連壽險。當繳款期屆滿時,陳太太想取回投資本利,但卻被告知自己購買的商品是20年期、總投資額港幣1,000萬元的計劃,與原先屬意的短線投資背道而馳,因此一狀告上香港消委會。

  另有一位黃先生考量銀行定存利率過低,因此購買港幣110萬元、保證定期利息1.95%的人壽保險計劃,不料過了1、2年後,黃先生接獲保險公司定期利息將調至0.5%的通知,並告知定期利息非保證,而且宣傳資訊均闡明保險公司擁有利率最終決定權,令黃先生吃了個大虧,為之氣結。

  消保處表示,消費者常於不了解保單內容或遭誤導的情況下,購買相關產品。然而根據國內《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10條,保險公司應派員抽樣詢問客戶,確認推銷人員充分告知商品資訊,且消費者已完全瞭解商品風險,若違反規定,最高可重罰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保險人員精明的行銷話術,常是令消費者不可抗拒、乖乖掏出錢來的重要因素。不過《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規定,保險廣告內容應保持正確性,如與銀行存款、其他金融商品進行比較性宣稱時,分紅保單不得以分紅率多寡作為內容,否則可開罰新台幣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另外,針對糾紛頻傳的高齡族群保險,其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4條明定,保險業者對於70歲以上的投保人,應要求業務員依照投保險種、費用或金額,評估與客戶需求的契合度,並確認消費者的投保意願與商品瞭解程度,未履行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至60萬元不等的罰鍰。

  消保處指出,儘管政府訂有相關規範,但購買保險發生消費爭議,不只涉及舉證困難、無法獲得合理解決外,即使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消費者仍須付出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因此選購相關商品應審慎考慮。假使不幸發生類似糾紛,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相關單位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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