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正/診斷書申請理賠 應寫中文病名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24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鑑於醫院替病人開具診斷書所記載的病名,往往與病人所投保病名不相符,以致保險公司藉故拒絕理賠狀況經常發生,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診斷書如果做為病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醫師應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 醫師應加註

舉例而言,過去被保險人雖然保單上病名有肺癌項目,但醫生開立死亡原因如果只寫心肺衰竭,往往會被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嚴重妨害被保險人權益,未來被保險人若是因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醫生就應註記,藉此避免保險公司規避給付責任。

審查會也要求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成立「病歷中文化推動小組」,研擬醫學名詞統一中譯工作,並與金管會在一個月內研擬「醫療病名與保險病名中英文對照表」,以助釐清診斷證明書病名與理賠認定。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也初審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藥物製造工廠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才可以製造,以配合我國申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未來不但可消弭國內業者外銷貿易障礙,也有利擴展海外市場,並可享全球不良藥物與回收事件通報資訊。同時,為加強源頭管理,草案授權衛生署得對進口藥物於邊境進行抽驗,以阻絕不合格藥物於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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