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隱匿病情 不理賠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7日 上午4:23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可千萬別忽視「善盡告知義務」重要性!金管會表示,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可以依法拒絕理賠;保險業者還可以在投保2年內,據此將保險契約解除,且不退還已經支付保費。

保險已成為現代人轉移風險的重要工具,金管會表示,對於保險業者的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消費者應該逐一據實告知,以提供保險公司核定判斷是否接受投保,以及衡量適合哪種保險費率之參考。

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指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消費者與保險業者雙方所訂立之契約,而保險契約所收取之保險費對價,則繫於業者正確估計危險之發生;項目包括:「要保人的說明」、「保險標的物的查勘」、「被保險人的體檢」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等。

為防範道德性風險及逆選擇,陳開元表示,現行「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消費者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如果沒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可以在2年內解除保險契約,不需退還保費。尤其在實務上,若沒有確實回答要保書的詢問事項,且保險公司能提出被保險人投保前就診紀錄者,法院通常會以違反告知義務,判保險公司勝訴。換言之,就算保險事故發生,業者也無須理賠任何金額。

保險局並提出近期發生案例,有位要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其投保前兩個月內,曾因甲狀腺毒症、甲狀腺腫與甲狀腺亢進等疾病求診,不過,當保險公司以書面詢問「最近兩個月,是否因受傷或生病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兩年內是否接受檢查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過去5年內是否曾患有甲狀腺疾患,而被建議接受醫師治療?或診療用藥?」

這位保戶均答稱「沒有」。結果,在投保一年後,因為甲狀腺疾病引發敗血症不幸過世,但是,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之「據實說明」義務,經法院審理判決無須理賠保戶,並且解除該保險契約。

金管會官員呼籲,購買保險產品時,要保書之詢問事項應據實填寫,如果保險業務員口頭陳述,但業務員並未在要保書上填寫,或者陳述的內容記載的內容有差異或不一致時,未來容易衍生爭議。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