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告知義務 保費不保

作者: 記者彭禎伶、張中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3月25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張中昌╱台北報導】

金管會22日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若違反告知義務,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可依此事實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可以拒絕理賠。

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指出,最近即有一實際案例,保戶因未盡告知義務,最後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必理賠且解除契約,金額有600多萬元。

這件案例是要保人以自己為保險人投保變額萬能壽險保單(即投資型保單的一種),在投保前2個月因甲狀腺毒症、甲狀腺腫、甲狀線亢進等疾病就醫,但在投保時,保險公司的要保書上有書面詢問「最近2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檢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甲狀腺疾患,而被建議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問題,但要保人都答稱「否」。在投保1年後,這位被保險人即發生保險事故,因甲狀腺合併其他症狀併發敗血症身故。

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據實說明義務,經法院判決不必理賠且解除保險契約,保額有600多萬元,但投資型保單的帳戶金額則可返還。

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來自正確估計危險發生機率,所以「要保人的說明」、「保險標的物的查勘」、「被保險人的體檢」等,都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接受要保人投保的重要因素。所以如果要保人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在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可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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