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時失蹤 法院判賠保險金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3/21 12:03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林姓婦人10年前納莉颱風來襲時失蹤,家屬不滿保險公司拒賠保險金,提告求償。法院審理,認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蹤,判決保險公司應賠死者家屬意外保險金新台幣33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林姓女子民國90年9月24日納莉颱風來襲時失蹤,林女前夫10月3日到派出所報案,登記失蹤原因為「下班後未返家不知去向」。林女失蹤多年,直到98年10月間經法院宣告在97年9月間死亡,林女家屬因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意外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拒絕,憤而提告。

林女家屬主張,林女在90年6月間分別投保為期1年、半年的300萬、30萬元身故保險金,且林女失蹤時恰逢納莉颱風襲台,主張林女極可能在90年9月24日下班時因意外傷害死亡,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死者失蹤原因不明,且報案時的失蹤原因並沒有勾選「意外災難」的選項,另主張依照保險契約內容,在事故發生後的3個月內死亡才能理賠,死者卻到98年才宣告死亡,認為死亡時間逾期,不願賠償。

合議庭審理認為,死者在下班後失蹤,顯然並非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等身體內部因素,而是因遭受外來、偶然性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也無法證明死者死於自殺等因素,因而認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蹤。

此外,因死者家屬在法院宣告死者死亡後就提出理賠申請,合議庭認為,請求權沒有超過2年時效,因而判保險公司應賠償死者家屬保險金330萬元。仍可上訴。1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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