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領犯罪被害人補償 開首例

自由時報 – 2012年1月31日 上午4:32

〔自由時報記者林欣漢/花蓮報導〕中國上海觀光客李冠一日前來台自由行車禍身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花蓮分會昨協助李冠一家屬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若通過,將成為台灣首樁犯保協會保護中國人民的個案。

陸客李冠一23日(大年初一)過29歲生日,他當天從上海飛來台灣自由行,沒想到隔天就發生車禍意外死亡,這是第一件自由行中國觀光客在台車禍死亡案。

家屬提申請 上限210萬

李冠一家屬前天和肇事的游姓騎士見面,發現游男經濟狀況並不好,初步傾向民事不求償,但刑事部分仍得由檢方偵辦決定。

李冠一來台有投保意外險,包括最高200萬元理賠金,另有游姓騎士的機車強制責任險,最高可獲160萬元理賠金。

此外,由於立法院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包括中國人在內的外國人,在國內因犯罪而成為受害者,均可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李冠一的雙親因此於昨天下午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花蓮分會,提出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犯保指出,經由花蓮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綜合審議,並考量李冠一家屬可得的保險理賠金額,會對補償金額做出最後決定;犯罪人若沒有社會保險(如機車強制責任險),犯罪被害人可獲得犯罪被害補償金上限為210萬元,以游姓機車騎士的強制責任險最高160萬元理賠金全額給付為例,犯罪被害補償金還有50萬元的審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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